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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和“.商標”域名廣泛應用的啟示

來源:域名管理機構日期: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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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為了規範互聯網域名服務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關於《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這是繼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至今近12年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再次出臺的壹部互聯網域名領域的重要法規。

        共計五十六條的修訂意見稿,規劃出我們國家域名管理體系,明確提出在中國設立域名管理機構,從事域名註冊服務需要經過行政許可審批。同時管理辦法明確了域名持有者必須實名驗證,也表明了國家對中文域名的支持和鼓勵的決心。

       (壹)域名管理機構須獲得工信部批復 
意見稿落實了國務院有關決定,即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之規定,設立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審批由工信部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而設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仍由工信部審批。“.商標”域名管理機構是截止目前少數幾個獲得工信部行政批復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之壹,早在2015年1月份,就獲得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復,獲準在中國境內運營“.商標”頂級域名,標誌著“.商標”頂級域名已正式納入中國域名管理體系,“.商標”註冊人具備在中國完成互聯網接入所必須的網站備案資格。 

       (二)大力推廣中文域名的應用
為順應中國在國際舞臺地位上的提高和讓更多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國策,意見稿第六條進壹步明確中文域名是互聯網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使用本民族語言上網,可以說是互聯網實現本地化的最後壹塊堡壘,長期以來,中國企業使用中文作為品牌標識、網民通過輸入中文商標訪問網站是中國互聯網應用的壹大需求,而中文域名正是實現這壹夢想的有效手段。經過幾年的市場培育,中文域名已經到了大規模應用的燃點,對中文域名的支持不僅是技術發展的結果,也是應用需求和政府支持等各方面的共同要求。 與傳統的英文域名相比,“.商標”域名與企業品牌的對應關系更為直接,正是由於“.商標”域名的這壹特點,在互聯網時代中文“.商標”域名的快速普及和應用,對現代企業而言是壹次非常好的機遇。隨著中文域名應用的普及,目前主流瀏覽器都支持在地址欄直接輸入“品牌名稱.商標”進行網站訪問,同時,“.商標”域名符合中國政府倡導的大力發展中文域名應用,隨著大量“.商標”域名在中文網絡社區使用率提高,“.商標”域名在使用中文地區對打擊網上侵權和假冒行為,推動誠信網絡建設起到積極的作用。

       (三)推廣實名制以打擊網上侵權和假冒行為
值得註意的是,根據意見稿第三十條之規定,再次重申域名註冊采取實名制。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對域名註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商標”域名的註冊規則要求“ .商標”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必須和商標權利完全對應。 域名管理機構建立了嚴格的審核機制,並聯合各“.商標”註冊服務機構共同對每個商標權利進行真實性查驗及每個域名註冊人實名核驗,保證了每個“.商標”域名對應壹個網下真實的商標權利,使“.商標”域名的註冊命名與網下真實品牌商標持有人的商標內容存在壹壹對應的關系,也極大凸顯“.商標”域名的真實性和權威性。

        在強化違法網絡信息的打擊力度方面,意見稿明確規定不得為違法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域名跳轉和解析服務。商標域名的註冊人可以憑借已經成功註冊的“.商標”域名和企業官網的網站地址向“.商標”域名管理機構申請開通品牌官網功能。經“.商標”域名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商標”註冊人可以免費獲得壹個經過技術加密的品牌官網標識,並放置於企業官網的顯著位置。網民通過點擊該品牌官網標識,可以清楚獲得該品牌官網的商標權利、工商註冊和網站擁有人信息。這將會幫助企業的消費者和網民分辨商標品牌權利人在互聯網上真實的官方網站,從而幫助商標品牌權利人打造壹個真實可信的互聯網品牌形象。

        由此可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揭示了域名註冊和互聯網發展的壹個重要趨勢, 就是在註冊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化的前提下,加強推廣中文域名的使用和實行實名制,以促進互聯網使用和電子商務的健康和快速發展。 在該意見稿出臺之前,“.商標“域名管理機構已經把《辦法》中所提倡的主要政策應用到“.商標“域名的註冊中,獨創性地實現域名所有權與商標權的對應。”.商標”域名的使用率的不斷提升,對中文域名在全球互聯網絡的應用和打造誠信網站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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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 附全文

        為了規範互聯網域名服務活動,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等有關規定,我部起草了《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於2016年4月25日前反饋意見。

聯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

電 話:010-68205072(傳真)

電子郵箱:law@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註明“規章征求意見”。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域名服務活動,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域名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推動中文域名和國家頂級域名發展和應用,促進中國互聯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域名管理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域名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域名服務(以下簡稱域名服務),是指從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和管理、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域名註冊、域名解析等活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互聯網域名管理規章及政策;

(二)制定互聯網域名體系、域名資源發展規劃;

(三)管理境內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四)負責域名體系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七)管理境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八)管理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三)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域名系統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

第五條 互聯網域名體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對互聯網域名體系進行調整。

第六條 “.CN”和“.中國”是中國的國家頂級域名。

中文域名是互聯網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

第七條 提供域名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互聯網域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運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條 在境內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的相應許可。

第十條 申請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在境內,並且符合互聯網發展相關規劃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二)是在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場地、資金、環境、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頂級域名管理系統設置在境內,並且持有的頂級域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二)是在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以及與從事頂級域名運行管理相適應的場地、資金、專業人員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處理機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機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域名註冊服務系統、註冊數據庫和解析系統設置在境內;

(二)是在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具有與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相適應的場地、資金和專業人員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具有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註冊代理機構的監督機制;

(六)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設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向住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壹)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對域名服務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包括相關系統及場所、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管理制度、與其他機構簽訂的協議等;

(三)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證明申請單位信譽的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誠信經營承諾書。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予以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論證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予以許可的,應當頒發相應的許可文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許可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七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在許可有效期內,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擬終止相關服務的,應當通知用戶,提出可行的善後處理方案,並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結束60日內,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做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九條 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域名服務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不再繼續從事域名服務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委托域名註冊代理機構開展市場銷售等工作的,應當對域名註冊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在開展委托的市場銷售等工作過程中,應當主動表明代理關系,並在域名註冊服務合同中明示相關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名稱及代理關系。

第二十壹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相應的應急備份系統和應急機制,定期將域名註冊數據在境內進行備份。

 

第二十二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其許可相關信息。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還應當標明與其合作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名單。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要求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名稱。

第三章 域名服務

    

第二十三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域名註冊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電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註冊服務。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不得為未經許可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註冊服務。

    

第二十六條 域名註冊服務原則上實行“先申請先註冊”,相應頂級域域名註冊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域名註冊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註冊、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域名提供服務:

(壹)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壹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要求他人註冊域名。

    

第三十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要求域名註冊申請者提交域名持有者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註冊信息。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對域名註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

域名註冊申請者提交的域名註冊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要求其予以補正。申請者不補正或者提交不真實的域名註冊信息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為其提供域名註冊服務。

    

第三十壹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域名註冊服務的內容、時限、費用,保證服務質量,提供域名註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除用於提供域名註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

    

第三十三條 域名持有者的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辦理域名註冊信息變更手續。

域名持有者將域名轉讓給他人的,後者應當遵守域名註冊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可以選擇、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原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域名持有者轉移域名註冊相關信息。

無正當理由,域名註冊服務機構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電信管理機構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或轉讓給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制,並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受理方式。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處理投訴;不能及時處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處理時限。

    

第三十六條 提供域名解析服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服務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規範、標準,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記錄並留存域名解析維護日誌和變更記錄,保障解析服務質量和解析系統安全。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七條 在境內進行網絡接入的域名應當由境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並由境內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運行管理。

在境內進行網絡接入、但不屬於境內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管理的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網絡接入服務。

    

第三十八條 提供域名解析服務,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將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九條 提供域名解析服務,不得為違法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域名跳轉。

第四十條 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相關檢查工作,並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域名進行處置。

    

第四十壹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網絡通信應急設備,制定網絡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監測技術手段和應急制度。域名系統出現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因國家安全和處置緊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服從電信管理機構的統壹指揮與協調,遵守電信管理機構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已註冊的域名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註銷,並通知域名持有者:

(壹)域名持有者申請註銷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虛假域名註冊信息的;

(三)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註銷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域名註銷決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域名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開展域名服務行業自律活動,鼓勵公眾監督域名服務。

    

第四十四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業務開展情況、安全運行情況、投訴和爭議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並對其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網絡與信息安全、執行國家和電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等進行檢查。

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有關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信用記錄制度,將其違反本辦法並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正常的經營和服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註冊信息。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壹條的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壹)為未經許可的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註冊服務,或者通過未經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開展域名註冊服務的;

(二)未按照許可的域名註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的;

(三)為他人註冊、使用含有違法內容的域名提供服務的;

(四)未對域名註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的;

(五)無正當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

構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壹)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將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為違法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域名跳轉的;

(三)未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記錄並留存域名解析維護日誌和變更記錄的;

(五)未按要求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域名進行處置的。

    

第五十壹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壹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冊、使用域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域名:指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頂級域名:指域名體系中根節點下的第壹級域的名稱。

(四)域名根服務器:是指承擔域名體系中根節點功能的服務器(含鏡像服務器)。

(五)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指依法獲得許可並承擔域名根服務器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機構。

(六)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指依法獲得許可並承擔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工作的機構。

(七)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指依法獲得許可並受理域名註冊申請並完成域名在頂級域名數據庫中註冊的機構。

(八)域名註冊代理機構:指受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委托,受理域名註冊申請,間接完成域名在頂級域名數據庫中註冊的機構。

(九)頂級域名管理系統: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在境內開展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統,包括註冊管理系統、註冊數據庫、域名解析系統、域名信息查詢系統、身份信息核驗系統等。

(十)域名跳轉:指對某壹域名的訪問跳轉至該域名綁定或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網絡信息服務等。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日期,除明確為工作日的以外,均為自然日。

第五十五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相應許可開展域名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許可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其許可有效期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效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