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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大于持有商標?“拉手”商標到底屬于誰?

來源:域名管理機構日期:2019-11-18


北京拉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0年成立拉手網,是全球首家團購+簽到相結合的團購網站。網站成立後在拉手網持續使用“拉手”及拼音“lashou”用于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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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網查詢,拉手網公司共持有540件商標,包含"LALASHOU“、”拉拉手“、”生活團購“等,其中涉及“拉手”的商標有232件,包括“拉手網”、“拉手團購”、“拉手精品團購”等等,而單純“拉手”兩個字的商標最早注冊于2011年4月20日,核定使用于42類,但其實,還有更早注冊“拉手”商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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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7日,周某葆申請注冊第8673799號“拉手”商標(下稱拉手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服務類別,包括廣告、進出口代理、拍賣、替他人推銷、廣告代理等。


2014年8月5日,一家名爲拉手商貿公司成立,其經營範圍包括日用百貨、五金産品、辦公用品、服裝鞋帽等。


2015年2月6日,拉手商貿公司向商標局申請,並于2016年4月14日經核准注冊第16333634號“LASHOU”(下稱LASHOU拼音商標),使用範圍包括廣告、替他人采購、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等35類服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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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經商標局核准,拉手商貿公司受讓35類“拉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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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上的時間線可以看出,拉手商貿公司合法持有了拉手商標及LASHOU拼音商標。于是,拉手商貿公司以拉手網公司未經其許可,在拉手網(beijing.lanshou.com)網站顯著位置使用“拉手網”+“Lashou.com”字樣及三個相套圓形爲背景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爲由,將拉手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拉手網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停止使用Lashou.com的域名,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


拉手網公司認爲:



1.拉手網自成立後就在使用“拉手”及拼音“lashou”用于經營,經過該公司使用,“拉手”及“拉手網”在拉手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市場影響力,拉手商貿公司無權禁止該公司繼續使用其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


2.拉手網使用的標識、拼音與背景圖形與拉手商貿公司的拉手商標、LASHOU拼音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兩家公司的經營方式也存在差別,消費者不會將雙方服務混淆;


3.原拉手商標注冊人對拉手商標的注冊系商標搶注行爲,拉手商貿公司受讓該商標亦存在惡意。拉手商貿公司無證據證明其使用拉手商標,即使其構成商標侵權,拉手商貿公司的經濟損失賠償亦不應得到支持。



在先使用證據“拯救”拉手網


從法律上看,拉手商貿公司是拉手商標、LASHOU拼音商標的持有人,這兩件商標目前處于注冊有效期內,雖拉手網公司曾對其提出“撤三”申請,但商標局審查後根據拉手商貿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駁回拉手網公司申請,所以拉手商標、LASHOU拼音商標仍爲合法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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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法院認爲,拉手網公司自2009年9月注冊成立以來,在其公司前台使用了顯著的拉手網字樣作爲標識,拉手網公司使用拉手網作爲商標在先,截至2010年9月拉手商標申請注冊前,拉手網在團購網中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拉手網商標和拉手商標僅一字之差,構成近似商標,但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拉手商貿公司無權禁止拉手網公司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


另外,拉手網公司在其網站的lashou.com的域名中的二級域名”lashou”與拉手商貿公司LASHOU拼音商標相同,但拉手網公司使用該域名在LASHOU拼音商標注冊前,亦在拉手商標注冊前,相關公衆登陸域名爲lashou.com的團購網站,會清楚地認識到其登陸的是名爲拉手的團購網站,而非使用了拉手商標或LASHOU拼音商標的網站,相關公衆不會産生誤認,拉手商貿公司主張拉手網公司使用該域名構成商標侵權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法院駁回了拉手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